《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一、制订的背景及目的
为积极响应国家与自治区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战略部署,规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优化交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基准》和《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基准》共186项行政处罚事项。《基准》是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3月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交规〔2024〕1号)的修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2024基准执行反馈情况,主要修改如下:
1.完善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负责人行政处罚情形;
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对于《基准》中情节与后果为“第X次被查处”的案件,罚款统一为固定金额;对于《基准》中情节与后果为“X次以上被查处”案件,由执法单位根据违法情节与造成的后果,在《基准》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
3.对行政相对人普遍反映的处罚过重事项进行了完善,降低罚款金额;
4.完善涉及罚款、停业整顿、资格罚的行政处罚事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表述采取单罚或并罚;
5.修改完善表述。
(二)《规则》共18条,是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3月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新交规〔2024〕1号)的修正。主要修改如下:
1.第十条增加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
2.第十一条增加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期限,由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明确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是针对与违法行为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资质)范围,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许可(资质)不应降低或吊销;
3.第十五条调整“以上”“以下”等相关解释。《基准》中法律依据、违法种类、情节后果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基准》中处罚种类及幅度中涉及罚款金额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限制招标、从业时间的“内”包含本数。
4.第十七条对《基准》《规则》评估、修订作出规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兵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对《基准》《规则》适时开展评估及起草修订草案,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兵团交通运输局。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基准》的适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基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二)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三)《基准》中违法程度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以及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高频行政执法事项减免责清单》(新交规〔2024〕2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