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兵团各师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新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政务公开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下载,并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新交规〔2025〕2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新交规〔2024〕1号)于2025年10月1日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