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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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9 19:59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厅对2016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及自治区实施方案等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要求。我厅2016年已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新交法〔201617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部分条款需要相应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我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已发布的《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工作制度》共二十三,共修订13条条款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是地州市级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要求进行修改。(涉及第三条);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修改了“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内容”,涉及第五条);二是修订选认法律顾问原则(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修改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涉及第六条第一款)三是增加采购方式要求(采用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涉及第六条第一款);四是细化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内容(增加了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涉及第六条第三款);五是修订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内容(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第九条(二)项)。

(二)进一步规范了厅系统依法行政内控管理程序。一是增加法治机构审核环节(修改了法律顾问应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法律意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反馈承办部门,涉及第十三条);二是规范合同管理(增加了对外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重要合同,未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的,不予签字盖章,涉及第十四条);三是细化法律顾问考核内容(修订了法制机构根据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履职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本单位决定是否续聘,涉及第十六条);四是增加了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自查、建立工作台账条款(涉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五是增加禁止性内容(各单位及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第二十一条)。

(三)规范法律顾问代理费用内容(涉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