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2023〕1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6日
(联系人:陈琰 52807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厅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各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交通运输厅系统各单位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中为本单位提供经常服务的律师。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应至少聘请1个律师事务所。地州市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聘请1个律师事务所。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其法律事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合法、合理行政。
第五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具有5年以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采用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人员中遴选,并经单位相关会议决定后办理聘请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的聘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应当自聘请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制机构报备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信息。
各单位应与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正式提供顾问服务前,聘任单位应当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与受聘律师资质相当的其他律师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各单位开展以下活动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一)重要决策、决定的风险评估;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处理复杂的交通运输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资信调查、企业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侵权代理、出具律师函、代办公证、律师陪购等;
(四)对外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重要合同;
(五)办理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
(六)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仲裁、调解、诉讼执行事务;
(七)对外公布、发布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开展除第八条规定外的活动时,需要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可以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单位承办部门告知本单位法制机构具体服务需求及联络人,并由法制机构负责联络法律顾问。
(二)承办部门可通过面对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也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法律意见,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反馈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属于建议类的意见,承办部门可以作为参考。
对外签订的重要合作协议、重要合同,未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的,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行法律顾问考核制度。
法律顾问应在聘用期内每个年度末向受聘单位法制机构提交年度工作事项梳理表和对单位法治工作方面提出的建议。在每年11月15日前及聘用期满前,应向法制机构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法制机构根据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履职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本单位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25日前向厅报送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附件3),由厅向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地州市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杜绝逾期未备案情况,一经发现,厅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扣除当年法治政府建设和绩效考核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对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评分细则》进行自查,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厅报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自查报告,由厅汇总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地州市级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附件2),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履职尽责情况,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应签字确认。各单位法律顾问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职责要求,切实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代理费用应按照合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8日起实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新交法〔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法律顾问基本信息报备表
2.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3.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法律顾问基本信息报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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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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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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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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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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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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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执业证号 |
执业年限 |
近三年是否收到处罚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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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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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时间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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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自聘请法律顾问之日起15日内报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
附件2
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序号 |
时间 |
法律服务事项/名称 |
是否按时参加会议或按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
是否采纳 |
法治部门 负责人签字 |
法律顾问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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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单位未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需要说明原因。
附件3
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作用发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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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所在单位 |
聘请时间 |
聘期 |
年度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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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为好、一般、差。
抄送:厅领导,存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