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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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4 12:4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新交规〔2026〕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

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秩序,强化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链条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推动公路养护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新交规〔2021〕6号)同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10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积极适应公路养护行业发展趋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公路养护服务需求,推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所辖的专用公路。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等养护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与联网收费中心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辅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监督等工作,同时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平台运营维护管理有关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从业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类别,从事相应范围内的公路养护作业: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三)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四)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各等级资质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同时申报多项资质时,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满足对应资质分类及条件要求的,可重复使用;申请同一序列、同一等级资质时,上述岗位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办理公路养护资质,应当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具体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提供财务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净资产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

(二)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三)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含1年)不满2年的企业,第1年审计时间未到或正在审计中,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成立时间为2年以上(含2年)不满3年的企业,第2年审计时间未到或正在审计中的,或成立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第3年审计时间未到或正在审计中的,提供成立以来近3年已完成的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提供完整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学历证明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从业期间所从事项目的全国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信息查询系统业绩截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交工证书等业绩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为申报单位职工,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上传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技术工人应当上传最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原则应当体现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同时其社保缴纳证明资料中用人单位名称应当与申报单位保持一致。已取得资质的单位,且单位未申报人员变更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申报单位重复注册。

(五)聘用退休人员年龄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完整退休证书或退休文件,同时提供与申报单位签订的书面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

非退休人员须提供与申报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人员劳动合同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技术工人应当为申报单位直接聘用人员。申报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劳务企业,其技术工人可视为该申报单位人员认定,但应当提供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劳务企业章程复印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认和备案的社会培训组织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均可使用。

技术人员工种包括筑路工、桥隧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焊工、电工、钳工、安装起重工、公路养护工、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工种。

(七)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公路与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与机电工程、铁道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交通运输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交通)、交通运维管理、城市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等。

(八)申报单位距离上一次申报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重新提供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最近3个月的个人缴纳社保明细单,以及技术工人最近1个月的个人缴纳社保明细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业绩证明材料可在全国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显示的,需提供完整网页截图材料。养护作业单位无法提供业绩截图或业绩截图不能完全反映业绩情况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的完整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文件或业主证明,业主证明需体现该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类业绩包括实施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突起路标、轮廓标、护栏、隔离栅、防眩设施、声屏障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以及交通肇事恢复等工程;

(三)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业绩。

申报单位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或人员的业绩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主要技术设备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购买、租赁、划转等方式取得的技术设备,应当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2;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电子发票应当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格式。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报单位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提出初审不通过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定意见并提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和联网收费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告知申报单位,专家评审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专家评审结果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面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违反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注册地在自治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申报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按照告知书提出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按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4。

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承诺书进行初审,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当场向申报单位颁发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后30个自然日内提供告知承诺相关材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其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未按时提交材料或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公路养护资质的升级、增项,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申报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三)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四章  资质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条  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等政务平台提交延续申请。接到延续申请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重新向其颁发相应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重新向其颁发相应资质证书;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撤销其已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应当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事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机械设备、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发生变更的,于30个自然日内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等政务平台进行申请,提交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发生变更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和联网收费中心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项目。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报,并说明具体举报事项、理由、依据,附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其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资质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六条  资质审查工作人员在资质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行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资质审批的;

(二)在资质审批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审批工作中泄漏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本行业全国统一评价规则,开展公路养护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公路养护领域相关主体在招投标活动、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书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查处后,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许可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2023年11月前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纸质证书与已签发的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使用,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承揽与资质相应的公路日常养护、应急养护作业项目。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公路养护作业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

 

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3.自贸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书

4.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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