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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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7 19:49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交规〔2026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经交通运输厅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水路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从业单位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或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或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从业单位判定重大隐患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不应擅自扩大判定范围或增加判定情形。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

第四条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并及时通过新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监和质监系统)报送风险隐患信息。

从业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责任由从业单位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厅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厅交通建设事务中心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从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并有效落实;

(二)制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三)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四)每季度通过安监和质监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情况;

(五)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第七条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当在生产经营环节及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排部署时开展,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从业单位应当形成《安全风险清单》。

第八条从业单位的风险辨识应当针对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其危害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起重设备、临时用电、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周边环境、极端恶劣天气及其引发的自然灾害,以及与交通基础设施运营、道路水路运输、施工作业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康状况、延期与应急技能、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或状态;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从业单位应当对风险清单所列安全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编制发布《安全风险分布图》并动态调整。

风险等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进行评估,重大安全风险依照《新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进行判定。

第十条安全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一)重大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具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可能性。

(二)较大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具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可能性。

(三)一般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较少,具有发生一般事故的可能性。

(四)低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在受控范围内,具有发生轻伤事故或者一般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结果,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治理、考核以及奖惩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隐患治理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内容、措施、方式、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组织开展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

(三)研究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治理隐患,如实记录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六)每季度通过安监和质监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治理情况;

(七)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重大隐患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从业单位应当立即排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从业单位应当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排除,未整改完毕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对于重大隐患,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治理评估,编制隐患治理评估报告并在本单位公开。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适时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从业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应急措施的予以督促整改;

(二)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登记、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的予以限期整改;

(三)对重大风险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挂牌督办;

(四)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从业单位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按要求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或整改工作的从业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隐患整改动态情况。

重大隐患验收合格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审批从业单位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从业单位自行上报、投诉举报案件或政府其他部门移交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发现所报告风险、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跨地(州、市)的重大隐患;

(四)已由地(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

(五)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隐患。

地(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挂牌督办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已由上级安委会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原则上不再重复挂牌。

第二十一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对被挂牌单位及相关督办单位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抄送被挂牌单位属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被挂牌单位应当按《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程序要求办理销号。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应继续挂牌督办。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8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