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1〕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新疆交投集团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推进我区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许可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指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 【职责划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平台运营维护管理及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辅助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受理、资料初审、实质审查、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质应用】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方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管理原则】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资质等级分类】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资质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资质从业范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养护作业:
(一)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桥梁养护作业。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三)隧道养护作业。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四)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五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三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五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三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五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三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技术工不得少于(含)三类技术工种。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十六条 【总体要求】所在地在自治区内的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企业同时申报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可重复使用,但申报同序列、同等级时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状况】申报企业需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明。
第十八条 【净资产认定】企业净资产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
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其净资产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
第十九条 【技术人员认定条件】
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技术人员要求包括:
(一)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从业期间业绩材料;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企业职工,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
(三)技术工人应为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其技术工人可视为该企业人员认定,但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技术工工种包括:筑路工、桥隧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焊工、电工、钳工、安装起重工、公路养护工、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相关工种。
(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公路与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与机电工程、铁道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交通运输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及招投标(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交通)、交通运输管理、城市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等涉及公路工程的专业职称。
第二十条 【设备认定条件】企业主要技术设备包括企业以购买、租赁、划转等方式取得的技术设备,需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业绩认定条件】
企业业绩认定条件包括:
(一)业绩证明材料在“全国或各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以网页截图复印件为准;若网址无法查询到的,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交工证书(或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类业绩包含实施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突起路标、轮廓标、护栏、隔离栅、防眩设施、声屏障等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肇事恢复工程,且计量单位应折算成公里数,并由业主单位进行认定;
(三)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业绩。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方式】申报企业需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上传附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公路养护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事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遗失补办以及发生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审批时限】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出具初步评定意见;由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请专家评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结果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及从业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 【不予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资质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延续】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接到延续申请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资质变更、更换、补办】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在新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省级公开媒体和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十条 【资质承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监督管理】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项目。
第三十二条 【资质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资质注销】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资质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评价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作业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共享】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在自治区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申请地许可机关。
第三十六条 【资质证书颁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有效期】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
资质序列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
路基路面 |
甲级 |
①压路机 |
8T及以上双钢轮压路机 |
共5台 |
②铣刨设备 |
宽度≧1m |
2台 |
||
③摊铺机 |
摊铺宽度4.5米及以上 |
1台 |
||
乙级 |
①压路机 |
8T及以上双钢轮压路机 |
共3台 |
|
②铣刨设备 |
宽度≧1m |
1台 |
||
③摊铺机 |
摊铺宽度4.5米及以上 |
1台 |
||
桥梁 |
甲级 |
①高空作业车 |
/ |
2台 |
②吊车 |
20吨以上 |
1台 |
||
乙级 |
①高空作业车 |
/ |
1台 |
|
②吊车 |
20吨以上 |
1台 |
||
隧道 |
甲级 |
①吊车 |
25吨以上 |
1台 |
②风动凿岩机 |
/ |
8台 |
||
③锚杆机 |
单体式1.2Kw |
1套 |
||
④高空作业车 |
/ |
1台 |
||
乙级 |
①吊车 |
25吨以上 |
1台 |
|
②风动凿岩机 |
/ |
4台 |
||
③锚杆机 |
单体式1.2Kw |
1套 |
||
④高空作业车 |
/ |
1台 |
||
交通安全设施 |
①升降机 |
升降高度5米以上 |
1台 |
|
②热熔或常温划线机 |
容量100kg |
5台 |
||
③底漆高压喷涂机 |
喷涂压力0.5MPa,喷幅宽度100-450mm |
2台 |
||
④打桩机 |
冲击能力大于200N·m |
10台 |
附件2
序号 |
类别 |
申报材料 |
申请事项 |
|||||||
首次申请 |
升级申请 |
增项 |
延续 |
事项变更 |
遗失 补办 |
重新核定 |
||||
合并 |
分立 |
|||||||||
1 |
申请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 |
√ |
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
|
|
|
|
√ |
√ |
|
|
|
3 |
企业资料 |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
√ |
|
√ |
√ |
√ |
√ |
√ |
√ |
4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
|
|
|
|
√ |
|
√ |
√ |
|
5 |
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
|
√ |
√ |
√ |
√ |
|
√ |
√ |
|
6 |
原《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
|
|
|
|
|
|
√ |
√ |
|
7 |
在指定报纸或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
|
|
|
|
√ |
|
|
|
8 |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新设立企业除外) |
√ |
√ |
√ |
√ |
|
|
√ |
√ |
|
9 |
人员及设备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
10 |
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 |
|
11 |
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
|
12 |
企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
√ |
√ |
√ |
√ |
|
|
√ |
√ |
|
13 |
企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14 |
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15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意向合同 |
√ |
√ |
√ |
√ |
|
|
|
√ |
|
16 |
其他 |
①网页截图 ②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交工证书(或业主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17 |
合并、分立等方案 |
|
|
|
|
|
|
√ |
√ |
|
18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
|
|
|
|
|
|
√ |
√ |
|
19 |
企业法律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
|
20 |
企业承诺书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