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13:1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自治区高效办成大件运输“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4〕3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24〕303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大件运输“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以下简称大件运输)、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3个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联办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以实现高效办成大件运输“一件事”为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详见附件1事项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服务对象为需办理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同时通行公路及城市道路的大件运输企业,服务事项包含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和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等。
(二)受理条件
见附件2受理条件
(三)办理流程
见附件3办理流程图
1.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1)运输经营者前往各地(州、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申请,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代办人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等申请材料。
(2)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线下审核),针对符合规定及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发放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2.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时可发起联办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交通运输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后,针对符合规定及申报条件的,交通部门开具《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及时将《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材料归集至电子证照库。
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运输经营者发起联办申请,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对接“一件事”管理系统获取办件信息。
(2)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对申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后,对符合规定及申报条件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或审核意见。
(3)办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办件进度信息同步至“一件事”管理系统。
4.信息反馈
新疆政务服务网、“新企办”APP提供实时在线一体化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建立一体化反馈机制。
5.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综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追踪办件进度,“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线上打印送达、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新疆政务服务网、“新企办”APP、线下综窗、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群众可以一次性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政策法规、常见问题等,明晰各办理事项之间的先后逻辑关系。
(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并确认大件运输“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讨论及联合会签。(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行业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区“一件事”服务指南,为自治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系统改造升级、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省级平台和省内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城市道路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公安大件运输意见办理系统的省级改造、部省联网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以及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大件运输“一件事”各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电子证照库,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提供技术支撑,实现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
(五)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配置,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分发流转,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发展局,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附件:1.大件运输“一件事”事项清单
2.受理条件清单
3.办理流程图
4.填写一张表单
5.材料要求
6.法定依据
7.四减成效
大件运输“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备注 |
大件运输“一件事”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自治区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地(州、市) |
自治区公安厅 |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县(市、区)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附件2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载运货物为不可解体物品。 2、承运单位为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
2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临时上道路通行。 |
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
附件3
办理流程图
(大件运输“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APP端 |
申请人登录“新企办”APP,选择大件运输“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大件运输“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新企办”APP查询。 |
2 |
PC端 |
申请人登录自治区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大件运输“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大件运输“一件事”申请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联办申请。单事项申请表通过一表融合成电子表单,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自治区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 |
3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线下综窗进行现场办理。 |
4 |
自助终端 |
申请人可在自助终端进行现场办理。 |
注:“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需前往公安交管部门窗口线下办理。
大件运输“一件事”申请表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信息 |
||||||||||
机动车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
邮政编码 |
|
||||||
邮寄地址 |
|
|||||||||
手机号码 |
|
固定电话 |
|
|||||||
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
手机号码 |
|
||||||
车辆合格证编号 |
|
车辆识别代号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申请信息 |
||||||||||
承运单位名称 |
|
|||||||||
经办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
申请行驶时间 |
|
通行次数 |
|
|||||||
申请通行路线 |
起点 (起运地) |
|
讫点 (目的地) |
|
||||||
入口收费站 名称 |
如有则填写 |
出口收费站 名称 |
如有则填写 |
|||||||
完整路线 |
|
|||||||||
城市道路 通行路线 |
|
|||||||||
车辆情况 |
牵引车 |
车辆号牌 |
|
厂牌型号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整备质量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轴数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轮胎数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临牌有效期 |
(如有临牌需填写,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挂车 |
车辆号牌 |
|
厂牌型号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整备质量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轴数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轮胎数 |
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临牌有效期 |
(如有临牌需填写,共享信息自动带入) |
|||||||
车辆轴距(米) |
|
|||||||||
货物情况 |
货物名称 |
|
货物类型 |
|
||||||
货物数量 |
|
货物质量(吨) |
|
|||||||
货物外廓 尺寸(米) |
长 |
|
宽 |
|
高 |
|
||||
车货总体情况 |
车货总质量(吨) |
车货总质量(吨) |
|
|||||||
车货总体 外廓尺寸 (米) |
长 |
|
宽 |
|
高 |
|
||||
各车轴 轴荷 |
|
|||||||||
护送情况 |
护送车辆 号牌 |
|
大件运输“一件事”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 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
涉及事项 |
备注 |
1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 则需申请人提交 |
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
4 |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
5 |
大件运输“一件事”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 表和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审批申请表2张申请 表整合为1张申请表 |
6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7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系统自动获取 |
8 |
申请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只需提交一次 |
9 |
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10 |
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 则需申请人提交 |
11 |
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轮廓图(公路三类大件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12 |
运输护送方案(公路三类大件需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非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13 |
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文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包括和通行时间示意图、行车路线)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减免 |
14 |
所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减免 |
15 |
通行车辆总重及轴重超过城市桥梁限制重量的,应提交由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以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必要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减免 |
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施行时间 |
所属 |
具体内容 |
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2011年3月7日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2017年11月4日 |
第五十条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2021年8月11日
|
第三条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4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996年6月4日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5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2021年12月17日 |
第四十六条 |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21年4月29日 |
第八条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17年10月7日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 |
四减成效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21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71% |
跑动次数 |
6次 |
1次 |
83% |
递交材料 |
22份 |
18份 |
18% |
办理环节 |
3个 |
1个 |
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