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已发布实施,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交规〔2020〕19号)予以废止,有关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开展,以上要求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