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回应。
2019年9月,北京林淼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国道216线索尔库都克至恰库尔图镇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023年3月2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经专家及各参建单位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通过此次验收。现将验收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附件:1.国道 216 线索尔库都克至恰库尔图镇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国道 216 线索尔库都克至恰库尔图镇段公路工程水保验收鉴定书
3.国道 216 线索尔库都克至恰库尔图镇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刘亚 0991-528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