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019年6月,新疆交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023年4月2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经专家及各参建单位听取汇报后,一致同意通过此次验收。现将验收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附件:1.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刘亚 0991-528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