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年9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为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主体依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对健全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体系作出明确部署,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管理规范,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制度。
我区具备丰富环境的测试场景,但缺少全区统一管理规范,各地测试审核标准不统一,存在企业道路测试无法落地、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制约技术落地和产业集聚。同时,我区矿产开发、跨境物流等领域对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现实应用需求,亟需通过制度破解车辆准入、线路划定、远程监管、事故责任、数据安全等堵点难点。
为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将政策决策转化为制度规范,补齐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监管制度短板,统筹产业创新发展与安全治理,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新疆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原则,分步有序开放测试示范场景,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八个附件,涵盖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示范运营申请、全过程管理、事故处理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三级活动概念与安全员模式。一是界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三个递进概念:道路测试是自动驾驶功能的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人载物运行活动;示范运营是指定路段内的商业试运营活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二是明确车辆范围为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等。三是明确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两种模式及其各自职责。四是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基本原则,按照包容审慎、分级有序、风险可控原则分步推进。
(三)建立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联合工作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共同成立自治区联合工作组,在交通运输厅设办公室,负责《办法》的统一实施;各地(州、市)可成立辖区联合工作组并设置办公室。职责分工上,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进产业发展,公安机关负责临时号牌申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工作组通过定期会商、联合审查协调解决实施中的相关事项,并可组织专家对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四)明确主体、安全员及车辆条件。道路测试主体须为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业务能力、民事赔偿能力及安全保障能力;示范应用主体可为独立法人或联合体;示范运营主体还需满足里程门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固定运营线路时段、安全员配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等要求。安全员须持相应驾照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满足安全记录要求并经培训合格。车辆须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具备人工与自动驾驶双模式快速切换能力,并配备符合GB 44497—2024标准的数据记录装置,自动记录事故或失效前至少90秒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五)建立三级递进申请制度。道路测试须经测试区(场)充分实车测试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功能测试后申领临时号牌。示范应用方面,配备随车安全员的车辆须在拟应用路段累计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无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配备远程安全员的车辆须完成不少于5000公里。示范运营方面,配备随车安全员的车辆须在拟运营路段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配备远程安全员的车辆须完成不少于5000公里。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区域均不得超出已完成的路段范围。同时设置简化流程:已通过通用检测项目的不重复测试,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和测试项目未变更的不重复测试,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六)细化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路段划定与公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避开高速公路、长隧道、急弯陡坡、强电磁干扰路段等高风险路段及人流密集区域。二是号牌管理与通行规范,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未取得临时号牌不得开展相关活动。三是车身标识与安全员义务,车身应醒目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字样,安全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接管。四是搭载与模式使用管理,道路测试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五是软硬件变更、数据管理、终止测试与收回号牌等配套制度。
(七)建立信息报送与事故处理机制。信息报送实行“双报告、三通报”机制:主体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报告,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地(州、市)联合工作组每年5月、11月报告辖区情况,自治区联合工作组每年6月、12月报送国家三部委并向社会公布。违法与事故处理上,安全员实际操控期间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自动驾驶功能激活且安全员未实际操控期间的违法处理依相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责,生产企业认为损害后果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承担举证责任。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损毁的,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地(州、市)联合工作组,逐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自治区联合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三部委。
(八)明确术语定义与施行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分级、设计运行条件(ODC)、设计运行范围(ODD)等术语作出界定。明确《办法》由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授权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一是首次在自治区层面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的统一管理制度。此前全区各地在开放路段、发放牌照、安全监管等方面标准不一,《办法》出台后统一了申请条件、审查流程、监管要求和数据口径,为全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是构建“测试—应用—运营”三级递进体系,明确示范运营的准入条件。从封闭场地测试到开放道路测试,再到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最终进入示范运营,每一级都设置了里程或时长门槛和安全记录要求,形成可考核、可验证的能力递进链条,为后续商业化运营预留制度接口。
三是设置随车安全员与远程安全员两种模式,并实行差异化准入。对配备远程安全员的车辆,道路测试里程要求由随车安全员模式的240小时或1000公里提高至5000公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亦适用相应提高标准,与远程驾驶对网络链路、监控平台和应急处置的更高要求相匹配。
四是紧扣新疆区情增设适应性要求。在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之外,明确结合自治区复杂地形道路环境设置补充检测项目;路段划定专门要求避开强电磁干扰路段;车辆数据记录装置直接对接GB 44497—2024国家标准,为智能网联汽车在戈壁、荒漠、风区、雪区等典型场景下积累真实运行数据创造了条件。
五是强化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要求提供车载系统、路侧设备、云平台、车路通信全链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应对措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原则上境内存储,向境外提供须依法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六是兼顾安全与效率,减轻企业制度性成本。明确已通过通用检测项目的不再重复检测,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可凭原声明申领新临时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取得下一阶段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重新申领,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和测试项目未变更的不重复测试。
七是《办法》起草过程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制度设计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全过程践行科学民主,立足新疆实际和特殊区情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吸纳相关厅局、各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筹平衡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多方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