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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6 18:07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政策解读

202510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1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自治区铁路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治理体系,细化明确政府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社会公众于铁路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打造安全可靠、智慧绿色、高效经济、便捷通畅的现代化铁路运输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我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一、《条例》制定背景

铁路作为国家战略性、先导性、关键性基础设施,在建设交通强国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和使命。制定铁路安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铁路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新疆铁路安全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铁路事业快速发展,路网规模持续扩大、客货运输量大幅提升,面临的安全风险日益复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涉及多部门协同治理,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治理难度较大。因此,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了其他省市铁路安全立法经验,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将铁路安全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护路联防、线路安全、建设和运营安全、协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共七章四十六条。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铁路安全主体责任《条例》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区实际,细化了铁路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铁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路地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企业负责、多方共治的工作机制。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将铁路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铁路安全保障相关工作。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立足自治区实际,强化护路联防工作。结合新疆工作实际,设立护路联防专章,对护路联防工作机制、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自治区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平安铁路建设,统筹推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各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管理制度。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强化铁路护路联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反恐维稳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三)聚焦突出问题,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禁止行为,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的物质,禁止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开垦土地行为,禁止攀爬、钻越铁路防护网等设施。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线路两侧的树木、杆塔、广告牌、烟囱、风力发电机等设施,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简易房、露天垃圾场、农田等场地的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特别规定不得在铁路线路管制空域内擅自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规范建设运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为保障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要求铁路车站规划建设应当强化与公路、机场以及城市交通的联运协同,依法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规定。规定在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并行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行为,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并明确禁止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干扰车门关闭,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应急设备设施等行为。同时,对货物运输特别是危险物品运输作出规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配合海关、边防检查等部门加强对中欧班列和中亚班列等国际列车铁路口岸跨境人员、进出口货物的联合检查。

(五)健全协同机制,提升铁路安全保障能力。为形成铁路安全保护合力,《条例》在健全协同保障机制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规定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开展巡查,及时排查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机制,要求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灾害的监测预警协调机制。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机制。推进视频监控资源共享,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加强车站、铁路沿线重点保护区域视频系统建设和维护,将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信息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建立报警处置机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紧急情形的报警处置机制,实现110报警服务台与铁路值班电话即时互通。引入公益诉讼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整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长效工作机制。

四、《条例》的突出亮点

一)立法紧密贴合当前的国家政策导向,反映了铁路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铁路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适应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效解决了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等制约铁路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是立法过程中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二是按照多方共治、协同联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铁路企业的铁路安全工作职责;三是对铁路安全管理和防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了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四是针对铁路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设置专门章节,对护路联防、线路安全、协同保障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二)立法有创新,对未来发展有前瞻性的规划。一是在工作机制中纳入科技兴安理念,明确规定铁路安全领域应当积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数智化水平。二是根据自治区铁路发展需求,在条例中规定铁路安全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三是为了提升铁路安全防护水平,设立护路联防专章,对护路联防工作机制、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全面规定。四是在铁路安全保障条款中,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建立预防和整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长效工作机制。

三)立法体现了对民生福祉的关注和保障,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一是规定铁路车站规划建设应当依法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规定,为老幼病残孕旅客以及其他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二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及时发布列车增开、晚点、停运等信息,做好滞留旅客安抚等工作。三是明确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托运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保障广大旅客出行安全。四是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

四)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区交通运输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一是对铁路安全管理各环节、各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填补了我区交通运输法律体系中铁路安全板块的空白。二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对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设立了护路联防专章,体现了新疆特色。三是将铁路安全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新疆铁路安全治理效能。

五)立法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规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对违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破坏铁路安全管理秩序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措施。四是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立法的制定过程遵循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自启动立法工作以来,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完成《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地、各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多轮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厅对《条例》进行了审查,立法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正义原则,体现了民主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