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材料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2021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充分考虑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事巡游还是网络预约服务,在申请条件上并无区别,为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创造积极条件。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驾驶员继续教育,只是提出继续教育的结果性要求,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过程则不再作具体规定,并明确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继续教育实效。同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保证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
2024年,我厅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使之适应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各项规定。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内容,对我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
与国家规定相比,我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增加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应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节能减排知识、爱国主义教育、新疆‘三史’教育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内容。”的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