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G30线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新政办函〔2019〕14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关于连霍高速(G30)线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服价〔2019〕868号)精神,现将G30线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本路段采用封闭式收费制式,全线设置1处主线收费站,18处匝道收费站,现开启:头屯河主线收费站(K3629+631)、昌吉东匝道收费站(K3631+240)、阿苇滩匝道收费站(K3640+237)、呼图壁匝道收费站(K3668+313)、五工台匝道收费站(K3687+388)、玛纳斯匝道收费站(K3727+208.50)、石河子匝道收费站(K3734+071.34)、乌兰乌苏匝道收费站(K3857+320.59)、沙湾东匝道收费站(K3773+925.77)、安集海匝道收费站(K3798+026.90)、奎东匝道收费站(K3824+843.76)、奎屯东匝道收费站(K3834+809.42)、奎屯西匝道收费站(K3842+342.35)共13个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取消玛纳斯收费站、奎屯收费站、乌苏东临时主线收费站3个收费站。
二、收费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按照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其他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计费方法
(一)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1. 按车型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执行。
(1)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2)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货车第4类车型执行。
(3)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第2类车型执行。
(4)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确定车型。
(5)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确定车型。
2. 车型收费标准
G30线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建成通车收费标准基准价格为0.45元/车·公里。车型收费系数:第1类车1.0、第2类车1.5、第3类车2.0、第4类车3.6、第5类车4.2。
(二)计重收费标准
载货汽车(含特种车辆和客货两用车)实行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吨·公里。计重收费计算办法、特殊车辆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和超限认定标准等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3〕2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计费方法
收费车辆通行费时对尾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按1元取整,计费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在此期间,国家对收费公路政策作出调整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由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公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本公司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监制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依法纳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专项账户,接受自治区财政、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
(二)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和《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自治区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9年10月20日开始收费。
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