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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9 16:15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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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建议字〔20264          签发人:  

关于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515号建议的答复

韩静代表:

您提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互认与协同治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就建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与您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互认与协同治理,是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抓手,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系列工作部署,围绕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深度应用,开展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性、技术性工作,为跨部门协同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全面实施车辆安全码赋码管理。我厅会同兵团交通运输局印发《两客一危和重型载货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对全区两客一危12吨以上重型载货车辆每月实施安全码赋码,按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绿、黄、红三码,赋码结果按月通报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同步推送部级联网联控系统。20262月、3月,全区分别对4万余辆重点营运车辆完成赋码,累计识别红码车辆1300余辆次,对赋码不合格企业实施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分类分级监管措施。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疑似违规行为闭环处置机制。印发《关于建立动态监控疑似违规行为线索核查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的通知》,依托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联网联控系统线索处置闭环管理子系统,构建发现推送核查处置反馈销号全链条闭环工作流程,推动动态监控违规线索从发现到处置形成管理闭环。三是开展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清零专项整治。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报警清零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部署企业监控系统及自治区联网联控系统升级改造,推行终端自动提醒人工及时干预事后追责惩处三级处置制度,对超过1小时未处置的报警实施自治区级督办,超过12小时未处置的认定为逾期处置,督促企业实现报警信息动态清零。四是积极探索跨部门数据共享与执法联动。会同公安、文旅、应急管理四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推进两客一危企业和车辆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工作要求,推动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围绕打非治违、分类分级监管等核心业务实现数据互通。

二、对建议内容的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将公安交管部门采信动态监控信息的授权性条款调整为义务性条款,形成动态监控联合监管治理模式的建议,切中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的堵点难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真研究后,形成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动态监控结果作为公安交管执法依据的问题。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公路防控体系,加强对涉嫌疲劳驾驶违法的布控重型货车的预警拦截。拦截到预警车辆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GA/T1998-2022)规定等要求,及时固定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以及被拦截前的连续行驶轨迹等,在确认车上只有1名具备资质的驾驶人或者车上有2名以上具备资质的驾驶人但驾驶途中未更换驾驶人后,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首次疲劳驾驶未超过30分钟的,可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记分。违法查处过程中充分听取驾驶人的申辩,对涉嫌疲劳驾驶时段内有证据证明驾驶人按照规定休息、未连续驾驶的,不予认定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

(二)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协同治理的意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在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已将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证据来源,认真核查涉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及监控记录,对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三)关于推动地方立法将授权性规范调整为义务性规范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您提出的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互认的建议,考虑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系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当前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一是在自治区层面推动出台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办法》授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部门向公安交管部门推送动态监控违法信息的程序、标准、时限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对推送线索的核查处置义务;二是积极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汇报衔接,建议部委在国家层面适时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第三十条中的可以调整为应当,从根本上解决证据采信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三是在技术标准层面,推动车载动态监控设备技术参数与公安交管执法证据标准逐步对接,提升动态监控数据的证据效力。

综合上述各方意见,我厅认为您提出的建议方向明确、路径清晰,对于推动我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从单兵作战协同共治转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厅将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内,最大限度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应用,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立法支持,为形成刚性约束机制创造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以办理本次代表建议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持续深化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互认与协同治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巩固拓展动态监控数据应用成效。持续深化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车辆安全码赋码管理,优化赋码指标体系,缩短赋码周期,提高赋码结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健全《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运行监测通报》制度,将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轨迹完整率、脱离监控运行等关键指标纳入常态化监测通报,按月推送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深化线上预警、线下查处执法联动模式。总结推广昌吉州畅安庭州联动处置制度和伊犁州联管中心建设经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动态监控重点违法线索实时推送、联合研判、现场查处工作机制。依托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推动与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数据接口对接,实现超速、疲劳驾驶、屏蔽信号等高风险报警信息的自动流转和闭环处置,提升执法联动效能。

(三)推动出台自治区层面制度规范。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开展联合调研,研究起草《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应用管理办法》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框架内,对动态监控违法信息推送标准、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处置程序、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证据采信规则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制度化方式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

(四)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立法和政策支持。将您提出的将授权性规范调整为义务性规范的建议,通过适当渠道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反映,建议在国家层面适时启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推进车载动态监控设备技术标准与公安交管执法证据标准的衔接工作,从技术层面提升动态监控数据的证据效力,为跨部门证据互认夯实技术基础。

(五)强化督导考核与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应用情况纳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推进有力、协同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联动不畅的地区实施约谈督办。将赋码结果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先评优、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承担等挂钩,积极探索与保险费率挂钩的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化治理格局。

感谢您对自治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跨部门互认与协同治理工作落地见效,坚决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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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昊  0991-52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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