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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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3 12:5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B类)

新交建议字202533               签发人:  

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241号建议的答复

不海力且木·赛买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库车市二八台镇农牧民群众7座及以下非运营车辆G3012线库车收费站过路费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库车收费站位于G3012线库尔勒至库车段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库库高速),该项目通车运营对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南疆地区的现代化交通枢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科学有效均衡公路网交通流量,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支持物流运输转型升级,我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积极研究、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得一定成效。从2021年起,在库库高速6类货车给予基本费率87折优惠,对通行全区收费公路的特种货运车辆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通行费64折优惠,对安装使用ETC的车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享受5%的普惠政策。同时,积极探索推进ETC会员积分制,按照通行情况计算积分,结合司机实际需求,服务区餐饮、购物、洗衣淋浴消费折扣,让货车司机真正得到实惠

对于您关注的农产品运输问题,当前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均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疆内外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全部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实施公路收费站优先快捷通行。

对于您提出的减除二八台镇在册在籍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7座及以下非营业车辆通行费的建议,目前还不具备实施条件。

一是我国的收费公路均是在地方财力不足的大背景下,利用收费公路政策,通过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等形式建设发展起来的。收费公路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是其法定的权益,也是确保及时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维护正常养护作业、提供通行高水平服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外,所有车辆都应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2019年底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国高速公路统一实行“一张网运行、一体化服务”的管理模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法201998号)明确规定:“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继续严格落实重大节假日免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惠民政策,不断强化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公路服务,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策研究,科学统筹并充分利用本地区各类资金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当地群众提供通行便利,扶持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512

联系人:李亮  0991-528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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