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办发〔2016〕9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舆情回应制度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根据《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舆情回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是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是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是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检测门户网站、热线电话、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系统“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第五条 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第六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七条 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八条 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第九条 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
第十三条 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