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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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8 20:3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交办发〔201610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

制度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031


交通运输厅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系统各单位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审查本单位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是阶段性重点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厅党委重点工作部署,不定期发布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重大事项和政策。及时发布涉及全系统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推动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措施。

三是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新闻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四是动态活动。及时通报交通运输系统开展的重要活动情况。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是新闻通气会。向邀请的新闻媒体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重大新闻信息,保证政府公共信息的畅通。

二是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向邀请的新闻媒体发布新政策、改革举措、新闻背景介绍及有关重要工作等。

三是接受记者采访发布新闻。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度等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新闻通稿。针对重大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对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新闻通稿发布前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发。

五是网站发布。厅系统各单位重大新闻事件、重大政策、制度、工作动态等信息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是厅系统各单位举办重大政策、法规等新闻通气会、发布会须向厅党办(行办)提出申请,厅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

二是日常新闻采访需通报本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是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一般应为负责人,未经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

三是接受采访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发布新闻或信息,涉及尚未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和信息,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出现报道偏差和失误。

四是遇有突发事件,厅系统各单位应立即进行处置,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及时向厅党办报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未经厅党办审核,不得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