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州、市(地)治超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治超工作诚信体系管理,构建信用治超监管工作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7〕105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保护权益、惩戒失信”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突出抓好道路运输企业、货物源头单位、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货运车辆信用信息管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治超工作中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保障。
二、“失信当事人”信息生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生成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六)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一)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三、信用信息采集
州、市(地)治超办,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认定完毕后7日内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治超办负责全区每季度信息整理汇总。
(一)车牌号、车型、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行驶证号、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信息;
(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
(四)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根据“不停车动态称重系统”案件处罚数据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
(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失信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信息管理系统”的“联合执法案件管理”模块内填报案件基本信息,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计分等信息填写完整。
(六)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四、信用信息公示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信用信息失信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治超办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信息抄送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各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将惩戒措施反馈至自治区治超办汇总。
五、信用信息修复
州、市(地)治超办,应当建立完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惩戒机制。
(一)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信用交通·新疆”网站公布栏中撤出,有效期自公布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三)如有异议,参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治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加强对诚信体系管理工作的领导,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开展信用治超体系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全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工作任务,要提高信用信息化建设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完成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生成、基础信息比对核查、信用信息查询、审核、名单公示、信息批量交换、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等多方面的信用信息应用服务。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运转高效的诚信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运行顺畅。
(二)落实相关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诚信考核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各项工作制度,创新管理措施,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将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抓实抓好。
(三)强化协调配合。州、市(地)治超办要按照各治超成员单位管理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对信用治超体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黑名单”数据库和审查、复核、申诉修复工作机制,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积极稳步推进信用治超体系建设,定期向自治区治超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诚信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进行。
(四)加强督导检查。自治区治超办将信用联合惩戒纳入治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治超办将每季度对各地开展信用联合惩戒情况进行通报。州、市(地)治超办要认真履行诚信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布诚信管理信息,并于每年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相关信息后报送至自治区治超办。
(五)加强履职尽责。州、市(地)治超办在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隐瞒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自治区治超办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