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审批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优惠政策 |
无 |
申请材料清单 |
1、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对许可情况进行及时公示,不及时公示或更新公示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责任追究 |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 (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电话:0991-295654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10:30-18:30(北京时间) |
办公地址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三楼营业厅A区A29-A30窗口 |
办公电话 |
0991-4180058 |
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 |
邮箱 |
xjjtystzwfw@163.com |
备注 |
具体材料表格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