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审批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优惠政策 |
无 |
申请材料清单 |
1、沿线桥涵技术评定等级及公路沿线设施状况相关材料;2、关于收费公路鉴定和验收的请示;3、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相关材料;4、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5、里程碑、百米桩、标志标线状况相关材料。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对许可情况进行及时公示,不及时公示或更新公示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责任追究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4.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5.违法收取费用的;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 (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电话:0991-295654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10:30-18:30(北京时间) |
办公地址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三楼营业厅A区A29-A30窗口 |
办公电话 |
0991-4180058 |
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 |
邮箱 |
xjjtystzwfw@163.com |
备注 |
具体材料表格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