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专项类及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修订) 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审批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优惠政策 |
无 |
申请材料清单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95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对许可情况进行及时公示,不及时公示或更新公示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责任追究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5.办理确认,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 (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电话:0991-295654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10:30-18:30(北京时间) |
办公地址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三楼营业厅A区A29-A30窗口 |
办公电话 |
0991-4180058 |
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 |
邮箱 |
xjjtystzwfw@163.com |
备注 |
具体材料表格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