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对从事专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的考核 |
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审批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优惠政策 |
无 |
申请材料清单 |
1、新疆地州市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2、新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对许可情况进行及时公示,不及时公示或更新公示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责任追究 |
1 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违法考核规定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3.违法收取费用的;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 (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电话:0991-295654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10:30-18:30(北京时间) |
办公地址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三楼营业厅A区A29-A30窗口 |
办公电话 |
0991-4180058 |
网址 |
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 |
邮箱 |
xjjtystzwfw@163.com |
备注 |
具体材料表格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personalfaren.html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