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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8-0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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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10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自治区高速公路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锚定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进一步完善了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使用、管理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职责,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路网治理能力、推动全区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交通基础设施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地位,高速公路更是发挥着“大通道”、“主动脉”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8000公里,正加速向“联网、补网、强链”转变,原有管理模式已无法适配跨境通道运行、长距离路网管护、多业态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和群众对通行服务质量、应急保障、配套设施功能的新要求。同时,我区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主体多元、管理链条复杂,存在权责边界不清、监管协同不足、国有资源管理不规范等治理难题。加之新疆地形地貌复杂、极端天气多发,高速公路防灾保通、差异化养护、超限治理等刚性制度支撑不足。因此,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将高速公路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服务、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共八章六十六条。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高速公路各方职责

《条例》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沿线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着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权责进行了明确。

(二)规范建设流程、夯实路网发展根基

《条例》聚焦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难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规定对确需政府投资资金支持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以资本金注入为主要支持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严格细化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用地保障、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要求。三是规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要求,规定其与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四是补充了上跨高速公路并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辅路等设施的移交事项。并明确了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

(三)压实养护责任,保障路网完好畅通

《条例》针对高速公路常态化管护、安全保通关键环节,对养护管理工作作出系统规范:一是明确经营者养护要求,对经营者实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按规定编制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报备主管部门备案作出规定,并明确养护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规定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定期对桥梁、隧道开展技术检测评定。三是健全养护监督管理体系,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并对不达标事项应当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四是规范养护施工组织,明确错峰施工、占道通报、长期施工提前公告、绕行保障、临时道路建设等管理要求,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施工现场监管职责作出规定。

(四)优化运营服务,提升出行服务品质

《条例》聚焦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和路网高效运行,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作出全面细化:一是规范联网收费管理,明确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并规定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方案、收费流程、清分结算服务费用分担等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二是建立逃费失信惩戒制度,明确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相关情形的失信惩戒措施。三是对收费标准、期限相关事宜作出规范,明确高速公路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实行差异化收费。四是构建了清晰的服务区管理体系,对服务区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作出规定,并鼓励服务区业态升级,融合文旅、物流、商贸、低空经济等新业态,推进服务区提质增效。五是完善便民保通举措,健全路况信息发布、资源共享、滞留应急保障、绿通查验优化等机制,全面提升高速公路公共服务水平。

(五)规范路政管理要求,强化公路路产保护

《条例》围绕路产保护、路政管理突出问题,细化全流程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路产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规范高速路产、用地、附属设施登记造册和工程档案移交工作。二是明确建筑控制区管控标准,规定国家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三是明确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场所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为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四是明令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设施、破坏、翻越隔离栅等等侵占损坏路产行为。五是规范了路产赔(补)偿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六是健全入口超限检测、出口复核治超体系,并对桥下空间的巡查和利用作出规定。

(六)健全防控机制,筑牢交通安全底线

《条例》结合新疆复杂气候、特殊路况特点,全面完善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二是建立“一路多方”联勤联动和跨省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管控、联合执法,提升区域保通保畅能力。三是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的相关职责。四是对突发事件下高速公路的交通管控流程以及公安、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各方职责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清障救援的职责主体、拖移要求等相关事项。五是明确了视频监控布设标准和日常运维机制,并严格规范危化品车辆通行、隧道行车秩序、隧道安全管理等事项,从严防范重特大安全风险。

四、《条例》的突出亮点

(一)立法紧密贴合国家政策导向,立足区情凸显新疆的区位优势

《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速公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速公路的重大战略部署,紧扣交通强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部署要求。一是立法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在《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工作要遵循科学规划、便捷顺畅、经济高效、安全可靠、融合衔接、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建设养护与运营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二是立足自治区区情,把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穿立法全过程,《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锚定“五大战略定位”,并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托服务区相关设施,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宣传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是聚焦向西开放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对跨省(自治区)区域协作联动机制作出全面规定,规范省际保通保畅、突发事件协同处置、联合执法等事项。

(二)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出行关切的重点问题

《条例》牢固树立交通为民理念,聚焦人民出行急难愁盼,全方位保障公众通行权益,提升公众出行服务品质,推动高速公路从“保通畅”向“优服务”转变。一是细化服务区硬性服务标准,要求公厕建设管理要符合公共厕所卫生规范,明确停车场、公共厕所、饮水全天免费开放,加油、充电、维修24小时保障,高速公路经营者要科学划分客货车位、划定危化品车辆专用停放区。二是优化绿色通道查验机制,推行进出疆枢纽集中查验、车货信息跨主体共享、查验结果互认,减少收费站重复核验等,降低物流时间与人力成本。三是健全极端天气、重大事故车辆滞留应急保障机制,明确属地政府、高速经营者提供饮水、食品等基础便民保障,解决风吹雪等天气条件下道路封闭后滞留人员无人服务的痛点。四是规范高速救援市场秩序,禁止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强制拖运至定点维修场所,整治行业垄断乱象。五是增设差异化收费制度,允许根据时段、路段、车型、车流灵活调整收费标准,助力物流降本增效;完善智能收费系统建设要求,同时确保系统故障时现场有工作人员及时处置,提升通行效率。

(三)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破解高速公路建设和管养领域制度空白

《条例》直面我区高速公路建设、连接线移交、路产保护中长期存在的权责不清、制度缺失等突出矛盾,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上升为法定制度。一是针对附属设施保障不足的问题,以立法形式确立通信、监控监测、收费系统、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管理及执法用房等附属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步”刚性约束,从源头保障高速公路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二是针对连接线移交难、责任虚化的问题,明确上跨高速公路并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等设施,由原道路管理单位或者提出需求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同时规定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建设管理统一按照新建项目标准实施管理。三是填补了高速公路路产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制度空白,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四是针对非公路标志设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悬挂广告设施等非公路标志。

(四)立法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构建了风险隐患处置体系

我区高速公路存在隧道、特大型桥梁、风区路段多,超限超载、隧道违规通行、桥下空间私搭乱建、危化品运输管控不严等安全隐患问题。为了防范和处置这些风险隐患,一是细化养护运营管理规定,常态化开展道路、桥梁、隧道检测评定和清冰除雪、水土保持等保通工作,常态化排查风险隐患。二是在重点路段管控上,严禁隧道内超车、变道、倒车、随意停车、抛洒杂物,严格规范危化品运输路线、时段、行驶车道,遇暴雪、沙尘、大雾等恶劣天气可临时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三是在桥下空间管理上,明令禁止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铺设危险管线等。四是在治超管理上,建立入口检测、出口抽查复核双重防控机制,对多次逃费、虚假申报绿通、伪造通行介质等行为的相关车辆,还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五)立法坚持权责对等,完善了高速公路管理和协调机制

《条例》顺应机构改革要求,从制度层面理顺各方职责分工,构建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协同治理格局。一是厘清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二是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事业发展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将“一路多方”工作机制上升至立法层面,规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等应当建立高速公路“一路多方”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共用、信息互联互通、人员联勤联动。

(六)立法兼顾谦抑性与前瞻性,以法治手段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既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又以前瞻性视野主动回应行业变革趋势。一是对需主管部门细化的事项,在条款中授权制定配套制度,避免立法“一刀切”造成制度僵化。二是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和发展实际,明确鼓励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使用、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创新研究,推进高速公路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和绿色化转型。三是对智能收费系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智能查验、服务区业态融合发展、桥下空间综合利用等提出导向性要求,实现立法引领行业发展。

(七)立法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条例》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坚守依法立法底线,以上位法为遵循,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制度设计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全过程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立足新疆地域气候、路网特征、跨境通道等特殊区情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吸纳交通主管部门、高速经营单位、沿线群众、行业专家意见;广泛征求相关厅局、各地(州、市)意见,统筹平衡政府、经营者、社会公众多方利益诉求。

(厅政策法规处  李沛 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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