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苏至赛里木湖段一级改高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02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对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苏至赛里木湖段一级改高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形成了验收组意见。根据规定要求,现面向社会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调查验收报告(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验收意见公开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附件:
1. 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苏至赛里木湖段一级改高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连霍国家高速公路乌苏至赛里木湖段一级改高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联系人:王斌 13699384489)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