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568/2022-00028
  • 发文字号:〔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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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1-04 12:53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是指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处罚后,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的后续查处,主要包括: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一超四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一超四罚”处罚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自治区治超办:负责全“一超四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将“一超四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州、市(地)治超办:负责所管辖区域内“一超四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处罚和记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负责检测国省干线及专用公路的货运车辆装载情况、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测农村公路及辖区内专用公路的货运车辆装载情况、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开展一超后的四罚工作。

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负责将“不停车动态称重系统案件处罚数据推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违法信息和自治区注册登记货运车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违法信息。

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案件处罚完毕后7日内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治超办负责全区信息汇总和外省抄告违法货运车辆信息汇总并将外省籍货运车辆在我区内违法案件信息抄送相关(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汇总完成后推送至州、市(地)治超办,州、市(地)治超办应当自收到信息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接收信息的决定,对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且抄送信息齐全、无误的信息,应当及时完成接收;对不属于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抄送信息缺失等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治超办反馈,并注明反馈理由,由自治区治超办及时退回录入部门并说明理由。经自治区治超办审核后,向州、市(地)治超办印发“一超四罚”处罚通知,州、市(地)治超办按要求组织开展“一超四罚”工作,并将处罚结果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抄送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查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牌号、车型、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行驶证号、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信息;

(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

(四)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七条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自治区治超办汇总形成“违法超限超载  运输黑名单”并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上述各项“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情节严重,是指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因违法超限运输被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再次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或者1年内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30%,或者因违法超限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第九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仅限货物业务部分。

第十条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再次申请相应范围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的,按照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作出“一超四罚”处理,确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有误,足以推翻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主动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道路运输企业拒绝履行“一超四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  州、市(地)治超办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积极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媒体、专题报道、定点宣传等方式,为“一超四罚”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氛围。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中的“超过”“以下”不本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一超四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六本规范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