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许可服务措施,改善大件运输业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大件物流的高质量发展,经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以下统称“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活动,以及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货运车辆超过公路超限超载限定标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管理工作。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办理、监督管理和许可服务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具体实施权限范围内大件运输许可办理,组织评审、初审、事中事后监管和许可服务等工作。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许可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大件运输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许可文书加盖交通运输厅印章。
交通运输厅应当将受委托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和委托实施大件运输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厅对受委托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大件运输承运人应当依法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九条 许可受理权限: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权限: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
2.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超限(超重)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支队受理权限:
1.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市)超限(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
2.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区、县(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大队受理权限:
在县(市)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一条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一)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主要采用绘图或者照相的方式,对车货总体轮廓进行记录,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并且包含正视图、侧视图;
(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运输车辆要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通过受理点现场提交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应提交材料原件,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为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第十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此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运人按照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大件运输申请。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或电子凭证。
第十九条 始发地为本自治区的跨省大件运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受理,通过大件运输审批系统即时向沿线各省大件运输审批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不同大件运输许可时,通行时间应当相互衔接。在前一通行证允许通行时间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承运人可以申请下一通行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时,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审批大件运输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必要时进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估验算。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局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局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局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估验算产生的费用由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承担,交通运输厅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大件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属于自治区范围内大件运输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五条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审批大件运输申请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现场核查、实施公路桥涵安全评估验算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期限内。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许可期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估验算结论认定车辆轴载质量不能满足桥梁承载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一管理。承运人可到许可服务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三十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发生变化的,承运人应当向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延续办理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按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设施安全和交通安全。
大件运输承运人应当主动接受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要求大件运输车辆在行驶途中接受检查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进入指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等具备称重、检查条件的场所。检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规定悬挂、放置机动车号牌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属于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每批次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辆;
(四)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由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组织护送的,护送车辆全程开启示警灯;
(五)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六)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指挥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辆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行驶收费公路时应当主动向收费站工作人员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配合查验。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为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提供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信息的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未办理或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的受理审核、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员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即为该申请的总协调人,负责材料审查和转送、路线调整、督促反馈、许可决定等协调工作,全程为大件运输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和运输企业,了解运输需求,建立大件运输基础信息数据库,统筹规划设置受理点,方便承运人提交大件运输申请。
鼓励与装备制造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建设称重、外廓尺寸检测设备,与许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大型设备外廓尺寸及质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许可申请填报、审批流程查询、审批结果告知等服务,实现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大件运输审批系统应当实现与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公路收费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本区域国省干线公路基础数据、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点及施工阻断等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更新,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大件运输主通道建设。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收费系统获取许可信息,实现自动核查大件运输车辆车证信息,并根据大件运输通道清单,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结合本区域路网结构、大件运输通道等情况,科学规划,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需要。
第四十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定期走访本区域大件运输企业,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提前申请,提高大件运输审批系统使用率和审批效率。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实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大件运输许可路警联网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实施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积极推行“宽进严管”管理模式,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管理措施,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大件运输许可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好差评”、企业信用积分等信用管理机制。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等符合称重检测、联网传输要求的站点实施大件运输车辆自动核查,实时交互经审批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数据信息,及时掌握车辆行驶轨迹,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联网监管。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局、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实时更新公路阻断信息和相关的公路桥涵技术状况等基础数据,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大件运输审批系统,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众开放施工阻断等信息查询功能。
第五十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1年内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要求进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或经后台比对发现行驶路线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相符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所属执法支队、执法大队许可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情况;
(三)依法履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承诺情况;
(四)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实施大件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许可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
年10月19日。
相关链接: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