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G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新政函〔2019〕201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G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交综〔2019〕86号)精神,现将国道G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G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喀什至叶城至墨玉高速公路二期站点,全线设置15处匝道收费站:阿克陶收费站(K1372+476)、艾尔木东收费站(K1389+501)、英吉沙北收费站(K1401+697)、英吉沙南收费站(K1408+884)、莎车农场收费站(K1494+244)、莎车收费站(K1522+800)、泽普收费站(K1545+800)、叶城西收费站(K1572+726)叶城东收费站(K1597+170)、皮山收费站(K1678+300)、木吉收费站(K1706+325)、藏桂收费站(K1728+463)、皮亚勒玛收费站(K1755+630)、昆玉收费站(1779+190)、墨玉收费站(K1+291)(和田至墨玉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封闭式收费。
二、收费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运输厅核定的其他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一)车型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执行。其标准如下表:
类别 | 车 型 及 规 格 | 收费系数 | |
客 车 | 货 车 | ||
第1类 | ≤7座 | ≤2t | 1.0 |
第2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1.5 |
第3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2.0 |
第4类 | ≥40座 | 10t~15t(含15t) 20~40英尺集装箱车 | 3.6 |
第5类 | >15t | 4.2 |
(1)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2)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货车第4类车型执行。
(3)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第2类车型执行。
(4)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确定车型。
(5)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确定车型。
(二)收费标准
1、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1)基本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10〕278号)中,按照南疆四地州高速公路0.30元/小车千米执行。
2、载货汽车计重收费
载货汽车(含特种车辆和客货两用车)实行计重收费,该段公路基本费率:0.06元/吨·公里。计重收费计算办法、特殊车辆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和超限认定标准等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3〕2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对尾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按1元取整,计费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如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所有称重秤台通过了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的标定,载货汽车在车道上不予复称,若对车货总重测量值有异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四、运营主体
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收取国道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运营养护支出。
五、国道3012线喀什(疏勒)至叶城至墨玉段二期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9年8月10日开始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2019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