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568/2023-00074
  • 发文字号:〔2022〕3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新交规
  • 成文日期:2022-12-28
  • 主题分类:

【有效】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9 17:11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交规〔20223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通知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5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经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广泛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督查方式,不断强化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配合衔接,要充分发挥督查职能,聚焦问题排查和隐患整改,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速隐患闭环。

附件: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1228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5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现就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准确理解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方式。

二、明确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二)对于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的申请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一次性告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承诺方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

(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则不予受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宣传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鼓励、引导经营者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经营许可。各地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达不到法定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不按照承诺提交补充材料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违背承诺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2.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

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申请人(法人):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告知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58号)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当场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补充提交: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达到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信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已经知晓并能够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的政务事项办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愿意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违约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


附件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

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法人):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告知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58号)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除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冷链等专用运输车辆以外,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条、第八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当场提交的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如属于拟投入车辆的,承诺期限为自作出许可决定日起6个月);

4、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在作出行政许决定之日起60日内)补充提交: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达到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0内对申请人许可事项及承诺事项(拟购置车辆情况除外)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在申办许可时提供信息虚假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决定,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销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承诺期限内,道路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落实企业相应主体责任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申请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超过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信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已经知晓并能够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的政务事项办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愿意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违约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

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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