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568/2023-00078
  • 发文字号:〔2020〕2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新交规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有效】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18:5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交20202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的要求,厅制定了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6日         


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涉企

政策制定机制工作方案

 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新发改体改〔202039号)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集思广益、发扬民主,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为推动工作落实,特别是厅系统在研究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的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或厅委托的事业单位在组织拟定下列涉企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一)编制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单位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牵头单位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定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时,在政策出台前,起草单位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的程序

(一)前期调研阶段。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二)起草初稿阶段。涉企政策文稿起草初期,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

(三)征求意见阶段。政策初稿形成后,起草单位要充分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根据政策影响程度、范围确定企业家代表数量,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同时起草单位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采取召开听证会方式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具体时间、地点,同时提供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对相关人员和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材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涉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其他相关涉企政策,结合实际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反馈处理阶段。政策起草单位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出台实施阶段。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要将政策起草单位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六)评估完善阶段。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单位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二)畅通诉求渠道。各单位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严格制发程序。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在制定涉企政策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2号)和《关于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53号)规定的制发程序执行。涉企政策应以厅名义出台,厅属单位需要制定涉企政策的,应当由厅对口业务处室按照厅机关发文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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